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0號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
黃雅俞 律師被上訴人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複代理人 廖蕙芳 律師被上訴人銘翌膠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騰耀、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陳姿岑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