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
黃瑞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1至28之「光碟表面所侵害之商標暨商標權人」欄位內之記載,均應移列至「光碟內容所侵害之商標暨商標權人」欄位內。又附表三合計列之 柯美卿 查扣光碟成品片數欄,原載「43」之部分,應更正為「45」;沒收之光碟片數量,原載「119」,應更正為「121」。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及附表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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