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0號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愛得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提出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