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原告京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梅 訴訟代理人 蕭銘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沛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萬5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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