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9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被告 鄭正村
鄭簡美 張維祥 鄭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鄭麗娟 」記載,均應更正為「鄭麗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