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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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奇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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