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再開
言詞辯論期日前,務必提出車輛修復明細及統一發票正本到庭。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