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
       姜玗君
相 對 人 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華霖
       藍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
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美凱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凱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並於民國
99年7月27日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397條廢止其公司登記,
臺北市商業處99年3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命
令解散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足稽,是美凱公司即應
行清算。而本院迄今未受理美凱公司呈報清算事件,有本院
查詢表1份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其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依前開登記表所載,美凱公司股東為
戴華霖、藍明鋒,故列其為美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聲請
人於102年5月3日誤以 吳景芳 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
但聲請人於102年4月29日實已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林春榮,有
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嗣於102年5月
15日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為林春榮,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裁判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
三、惟查,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廖鳳 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經
本院96年度北勞簡字第42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第2項為
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並已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30元,核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所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之情形迥然有
別,應無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本
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
,應予駁回,特予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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