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聯豐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孔龍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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