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8號
原 告 徐利華
訴訟代理人 陳崇霖
被 告 PeachAviation株式會社(樂桃航空)
法定代理人 井上慎一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駱建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