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鳳雪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