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50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5078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9號刑事判決所採證物,主張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及同條項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亦有漏未斟酌」,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吳東都法官黃淑玲法官姜仁脩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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