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斗六警刑
字第○四六八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十三時十分許。
 ⑵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號(中國城理髮廳二○五室)。
 ⑶行為: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拒絕陳述其姓名、住所。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警訊筆錄
 ⑵證人 張南鎮陳麗花 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臨檢紀錄表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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