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0七號
  原   告 健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聯成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富璣公司產製FG-九二一0一型頂高機壹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
  富璣公司產製FG-九二一0一型頂高機一部返還原告。
乙、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與被告訂立油品供給契約,雙方約定由
原告提供富璣公司產製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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