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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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
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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