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秋字第四六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爭執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曾以其持有原告簽發新臺幣(下同)八十萬
元之支票遭退票為由,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向本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確定(
案號: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三0五四號),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持該支付
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本院八十八年度執秋字第二五一五
三號),嗣兩造經友人乙○○協調,雙方同意以五十六萬元清償原告所欠全部票
款而達成和解,原告即依兩造和解約定給付被告五十六萬元,是被告乃具狀撤回
上開本院八十八年度執秋字第二五一五三號之強制執行,並將其所持有原告簽發
之八十萬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正本退還原告,至此,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已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