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六六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游雪莉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