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六六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游雪莉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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