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張滄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0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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