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儀仁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8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