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莉芸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