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宋福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順珍趙興偉 律師(即 林聰明 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4萬2,754元(公告現值560元/平方公尺×612.06平方公尺=
342,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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