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宋福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順珍 、 趙興偉 律師(即 林聰明 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4萬2,754元(公告現值560元/平方公尺×612.06平方公尺=
342,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