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智為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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