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楊玉婷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
被 告 博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俞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