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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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9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項書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十二頁第十六行「3月」之部分,應更正為「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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