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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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9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項書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十二頁第十六行「3月」之部分,應更正為「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