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