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進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一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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