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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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陳玉貴 代理人 王秋惠 住○○市○○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雅珍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