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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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8號聲請人 廖林麗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沂㐵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寶瑩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112年6月30日5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