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附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上訴人 蔡清章 被上訴人 陳蕙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依所提「刑事附帶民事狀」及「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記載,均為一萬七千元(見原審卷第一頁正背面及本院卷)。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