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聲明人 王清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五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王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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