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許可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嘉威玻璃有限公司(CARTGLASSLIMITED)法定代理人LAMKWOK.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嘉德玻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義豐
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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