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合建尾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施國安 間請求給付合建尾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林大洋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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