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顏南州
顏武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 蕭春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義豐
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高孟焄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