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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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223號
原   告  何萬成
被   告  張淑芳
原告何萬成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1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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