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原 告 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珠
訴訟代理人 顏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端文教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