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原   告 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珠
訴訟代理人  顏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端文教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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