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李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宛鎮 等間確認界址事件,按起訴狀所載訴之
聲明「一、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與被告 週宛鎮陳萬圖 所有坐落同段第480-6地號土地及
被告 陳德旺 所有坐落於同段480-20地號土地間之界址。」,按確
認經界之訴訟標價額應依系爭土地確認經界後原告可獲得獲得利
益即獲得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並
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可獲得土地之面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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