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宜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曾金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金風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曾金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第3款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2年6月19日上午7時10分許。
⑵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前。
⑶行為:縱容動物嚇人。
二、本院調查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一)被害人 陳述以 於10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宜蘭縣
宜蘭市○○○路○○號前伊被2隻狗(一隻黃色叫 小黃 ,一
隻黑色叫 小黑 )追逐,被其中之小黃追逐咬傷右小腿,且
有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事隔7日於102年6月19日上午7時
10分許,騎機車經過前述同一地點時,又被小黑作勢撲
向伊,伊馬上用機車上防身竹棍隔開,可見這兩隻狗有攻
擊性向危害社區及市民安全之疑慮,後來報案由警方到場
處理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頁以下)。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中陳稱有向警方坦承黑狗為其所有。
(三)訪查紀錄表記載鄰人曾見黑狗追逐或咬傷他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