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4月24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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