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1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被告己○○明知綽號「 大瘩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機車,均係來路不明之竊贓,仍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9月間」)起,在其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租處,以每輛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代價,連續代為寄藏解體贓車,換裝至中古機車上,每月拆解約10至12輛不等,迄95年3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共約獲利15萬元。嗣於95年
3月22日下午2時15分許,經警循線在其上址租處查得如附表所示竊贓機車、其所有供換裝使用之機車引擎殼及拆解工具等物,因而查獲上情。
三、證據如下:㈠被告己○○警詢、偵審之供述、被害人壬○○、丁○○、
庚○○、 沈賢政 、戊○○、甲○○、丙○○、辛○○、證人乙○○等警詢之指述。
㈡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竊贓機車之車輛竊盜資料查詢報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查扣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等附卷。
㈢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換裝零件機車引擎殼、拆卸工具等扣案。
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己○○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云云,惟核與被告所為代工拆解贓車之寄藏行為不合,容有未洽,然其起訴事實相同,逕予變更起訴法條。又其上開多次寄藏贓物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貪圖利益之動機、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利益非少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寄藏解體贓車換裝使用之工具、零件,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
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56條、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01│DWB-170輕型機車(│1輛│●壬○○所有,於95.1.4,在臺北縣新│││無車牌)││店市○○路282之7號被竊。│││││●業經壬○○領回。│├──┼─────────┼───┼─────────────────┤│02│L3T-851重型機車│1輛│●丁○○所有,於95.2.28,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興國路口被竊。│││││●業經丁○○領回。│├──┼─────────┼───┼─────────────────┤│03│J6M-566重型機車│1輛│●庚○○所有,於95.3.14,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與文化路口新埔捷運站│││││停車場被竊。│││││●業經庚○○領回。│├──┼─────────┼───┼─────────────────┤│04│AU3-431重型機車│1輛│●沈賢政所有( 高淑靜 報案),於95.3│││││.16,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被竊。│││││●業經沈賢政領回。│├──┼─────────┼───┼─────────────────┤│05│L3K-083重型機車│1輛│● 陳桔堂 所有(其媳乙○○報案),於│││││95.3.16,在臺北縣○○鎮○○○街│││││1號被竊。│││││●業經乙○○領回。│├──┼─────────┼───┼─────────────────┤│06│M3E-529重型機車│1輛│●戊○○所有,於95.3.17,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被竊。│││││●業經戊○○領回。│├──┼─────────┼───┼─────────────────┤│07│GRE-395重型機車引│1具│●甲○○所有,於95.3.17,在臺北縣│││擎(SA25AX-231443│○○○鄉○○路○○○巷○號被竊。│││,含車牌0面、車架││●業經甲○○領回。│││、車殼)│││├──┼─────────┼───┼─────────────────┤│08│CU2-021重型機車引│1具│●丙○○所有,於95.3.21,在臺北縣│││擎(SA25GC-603186││板橋市○○○街○○巷24之1號被竊。│││,含車牌0面、車架││●業經丙○○領回。│││)│││├──┼─────────┼───┼─────────────────┤│09│F3A-295重型機車│1輛│●辛○○所有,於95.3.22,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5之3號被竊。│││││●業經辛○○領回。│├──┼─────────┼───┼─────────────────┤│10│JWR-139重型機車引│1個│● 林雪梅 所有機車,無失竊報案紀錄。│││擎殼(GY6D-712038│││││)│││├──┼─────────┼───┼─────────────────┤│11│FMA-397重型機車引│1個│● 楊興泉 所有機車,無失竊報案紀錄。│││擎殼(GY6D-213018│││││,含車牌0面)│││├──┼─────────┼───┼─────────────────┤│12│電動鑽頭│2具││├──┼─────────┼───┼─────────────────┤│13│砂輪機│1具││├──┼─────────┼───┼─────────────────┤│14│鐵鎚│2支││├──┼─────────┼───┼─────────────────┤│15│老虎鉗│5支││├──┼─────────┼───┼─────────────────┤│16│扳手│2支││├──┼─────────┼───┼─────────────────┤│17│T字扳手│4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