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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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OCHACABALLEROSEBASTIAN(墨西哥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293、10294、14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93、10294、14616號被告ROCHACABALLEROSEBASTIAN所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大麻、MDMA、LSD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前開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293、1029
4、14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大麻、MDMA、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6年5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5310號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690號卷第35至36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09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410號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16號卷第169至171頁)存卷可考,應堪認定。而大麻、MDMA、LSD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外包裝袋及物品本身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膏1包(淨重5.09公克、驗餘淨重5.07公克)2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14顆(毛重6公克、淨重4.55公克、驗餘淨重3.24公克)3摻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之郵票100張(淨重1.87公克、驗餘淨重1.8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