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被告丙○○應給付被告乙○○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由原告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中華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向被告乙○○借款新臺幣
(下同)五十萬元,由被告乙○○向原告借款廿五萬元,再加自己之廿五萬元
,共五十萬元轉借被告丙○○,唯被告丙○○迄未將款返還被告乙○○,被
告乙○○亦未還款給原告,且疏於向被告丙○○行使權利,原告依借貸之法
律關係先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借款,並代位被告乙○○向被告丙○○求
償借款廿五萬元,由原告代位受領;且提出支票、存證信函及借用證等影本
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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