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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