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