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麗珠 即東昌鋼鐵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5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6,308元及其中新臺幣19
9,535元自民國9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6,773元自民
國9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6,3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麗珠即東昌鋼鐵工程行前邀被告甲○○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8日向與原告合併前
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得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雙方約定自是日起至94年4月18日止,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其中500,000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
,另500,000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如有一期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就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林麗珠即東昌鋼鐵工程行自93年3月
17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06,308元,依約已喪失分
期償還之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授
信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