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70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
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