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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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 莊瑞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高德 即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137,44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5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裁定主文第1項:原告各項聲明,涉及定期請求部分(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原告復職,故推定存續期間至原告強制退休年齡屆至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37,449元(計算式:①86411.5元×82個月[第1項]+②85000元×6又354/365年[第2項]+③209125元+5185元×90月[第3項]+④132526元[第5項]+⑤650967元[第6項],聲明第4項未甚具體特定,無從列計。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本裁定主文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9,137,449元,應徵裁判費91,486元,惟其中屬給付工資性質之8,461,674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原裁判費84,853元之2分之1(暫免42,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49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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