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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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起重行、 林益德林明 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7,478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29,88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因屬給付工資之訴,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65元(計算式:1,330×1/2=665)。故本件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5元(計算式:8,700-665=8,0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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