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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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斌 等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8,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陳世斌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葉燕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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