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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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站前晶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