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聲請貸款額度新台幣(下同)五萬元與原告立有DEAR現金卡貸款契約書可憑,依上開約定借款動用期限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最長以延長四次為限。又本契約於借支額度、期間內,由被告指定在原告銀行活期存款第○九五三─八五四0六四號帳戶,憑上開現金卡向已參加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共用系統之原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自動化付款機隨時向原告取款,另依契約書第五條約定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費用一百元及首次動用本借款時,須繳納首次動撥借款額度百分之三點五帳務管理費,及依契約書第七條約定依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一日還款,每期應繳金額係尚欠本金加未繳手續費最低百分之五計算,若金額小於一千元以一千元計算,將所欠金額依上開約定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至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欠貸款本金三萬四千零四十元,依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負償還之責,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及DEAR現金卡調整額度查詢作業、戶籍謄本等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